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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工作规定
考勤工作规定
文学院加强学生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促进我院良好风气的形成,根据《扬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勤范围
  1、课程表安排的所有课堂教学(含选修课);
  2、军训;
  3、实习(含见习);
  4、教学参观;
  5、公益劳动;
  6、形势与政策教育课;
  7、班级以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学生必须参加上述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二条 班级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级考勤人员原则上由副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小班课或公选课每班确定一名组长负责该课程的考勤工作。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内由班主任将考勤员名单报院团委。院团委负责班级考勤员的考勤指导培训工作。
  第三条 班级考勤员的工作要求及职责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性强;
  2、政治素质好,办事认真负责;
  3、负责每天的考勤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填写《班级日报表》
  4、班级考勤员负责保管好班级考勤记录及学生请假条,每天将日报表交至年级主任处。
  5、对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的考勤员,在奖学金评定中酌情给予1-3分的加分,在各类评奖、评优、推优、选拔学生干部中优先推荐。
  第四条 请假
  (一)除下列情况外,学生一般不允许请假:
  1、家庭发生重大事情,且经家长证实的;
  2、生病且有医院或校区医务室出具证明的;
  3、节假日离扬的(寒暑假除外);
  4、毕业班学生联系工作,用人单位有书面证明或与院团委电话联系的;
  5、学院或学校安排的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
  (二)请假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限,请假离扬须注明去向;
  2、班主任签署意见;
  3、按实际请假期限和批假权限履行以下手续:
  ⑴请假不超过两天者,由班主任批准;
  ⑵超过两天、一周以内者由年级主任批准;
  ⑶超过一周者由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⑷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4、学生将批准过的请假条交班级考勤员做好考勤记载,并由班级考勤员通知任课教师;
  5、请假期满,学生应到班级考勤员处履行销假手续。
  如确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可先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但事后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课:
  1、未经请假不到课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2、请假未批准者;
  3、请假期限满未及时销假的;
  4、超过假期不续假者;
  5、节假日(寒暑假除外)离扬未请假的;
  6、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后不补办请假手续的。
  第五条 对旷课的处理
  (一)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2、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3、校、院、系规定参加的非教学活动每2小时作1课时计;
  4、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5、毕业班在撰写论文期间,每天按三学时计,在教育实习、野外实习和公益劳动期间,每天按4学时计。
  (二)旷课处理办法
  1、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8学时,给予黄牌警告;
  2、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3、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一门缺课1/3或旷课次,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
  (三)院学工办每学期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班级考勤情况不少于3次,年级辅导员对旷课违纪同学及时填写《文学院违纪友情提醒单》告知本人,对旷课教多者将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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