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院师生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活跃的宣传氛围,扩大文学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对外宣传工作实施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被国家级刊物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500~1000元; 二、凡被省级刊物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录用的稿件,每篇奖励100~500元; 三、凡被市级刊物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录用的稿件(含《扬州大学报》、扬州大学电视台),每篇奖励与稿费同值的奖金; 四、作者须凭发表文章的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和稿费通知单复印件领取奖金; 五、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文学院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