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网站首页 > 备份20240517 > 学生工作 > 机构设置 > 正文
社会实践先进评选条例
社会实践先进评选条例

 

文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例
(试 行)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深人开展,表彰先进,完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估、表彰机制,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特制订本条例。
  二、学院每年在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全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评比表彰由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由各社会实践小分队及个人根据自身活动开展情况,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照条件提出申报,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决定批准。先进个人分教师和学生两类,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围绕主题,深入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会实践基地作出较大的贡献;
  2、有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
  3、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
  4、活动受到社会实践基地的充分肯定和赞扬,有社会实践基地出具的事迹证明材料;
  5、重视宣传报道,活动情况在校内外宣传阵地上报道;
  6、申报材料及时、规范、质量高。
  (二)、优秀指导教师
  1、热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服从学院安排,积极承担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任务;
  2、带领社会实践小分队全体成员按照活动计划,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
  3、所带小分队为社会实践基地作出较大贡献,小分队被评为先进集体
  (三)、学生先进个人
  1、根据校、院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活动时间在20天以上,并提交有一定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
  3、参加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实践单位作出贡献,受到社会实践单位肯定,并有实践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中,成绩优秀。
  六:每年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比例由校团委根据活动开展情况,提出建议,报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决定。
  七、每年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院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对先进集体视活动成效酌情给予100—500元奖励。
  八:本条例自二OO四年五月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版权所有 © 2025 扬州大学文学院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