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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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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暂行规定
文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暂 行 规 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根据校党组[2003]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院“推优”工作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推优”的对象
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二、“推优”的条件
1、递交过入党申请书;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3、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入党动机端正,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5、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7、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8、参加过青年共产主义学校或党校培训学习并结业;
9、获得过院级或院级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一年级大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的相应荣誉称号可作为参考条件;
10、学生团员成绩优良,推优当年无考试不及格和重修现象,且文化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位列班级前1/2(特殊推优对象文化成绩名次可放宽至位列班级前60%,个别破格至70%),一年级团员文化成绩须名列班级前三分之一,三年级以上“推优”对象必须达到教务处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
11、教工团员年度考核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等次;
1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一是没被评为任何先进的;二是操行测评达不到优秀标准的;三是团支部民意测验票数没有过半数的(班级参加民意测验的团员数必须超过团支部总人数的80%);四是支部“推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推优”工作程序
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将团员酝酿推荐的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3、团支部在团员酝酿推荐和征求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4、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说明推荐理由,报年级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
5、院团委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者签署意见并报校团委审批后,向其所在的党支部推荐,其中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部长及其以上干部“推优”需征求校团委意见,待同意并盖章后方可进行。
6、表现突出,符合“推优”条件的校、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分别由校、院两级团组织在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团支部和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相关党支部推荐。
7、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院作出重大贡献者,或主要学生干部等作为特殊“推优”对象的,要单列名单并附相关推荐理由说明,上报院、校团委批准。
8、“推优”时间原则上一年两次。
9、“推优”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团员如若再“推优”必须经过相同的程序。
10、每次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在支部人数的15%。
四、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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