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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工作条例
领导小组工作条例

 

第一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在院党政和校学工部(处)领导下负责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招生就业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担任。组员由团委、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校学生工作要求,在院党政领导下,制定本院学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教学班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认真贯彻落实校、院两级颁布的学生工作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对学生思想、生活、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二)定期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考核班主任的工作实绩,按照校院领导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优秀班主任评审推选工作,并负责发放班主任津贴。
  (三)负责领导学生干部选拔、培训及考核工作。对院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推荐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宝贵意见。
  (四)监督、检查各班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工作任务情况,抓好院风、班风建设。
  (五)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品德评定工作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评定工作。
  (六)具体组织实施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和学生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
  (七)具体组织实施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审核和催还工作。
  (八)根据《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做好善后工作。
  (九)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本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
  (十)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抓好学生宿舍、教室及环境区的卫生分担工作。
  (十二)根据学校的要求,组织好本院学生的形式教育、德育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包括军训)教育、毕业生教育、公益劳动教育和精神文明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
  (十三)负责做好本院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建立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二)每周定期分别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例会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院学生干部大会。
  (四)定期召开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院党政和校学工部(处)提交学生思想动态报告。
  (五)建立与各班学生联络制度。
  本条例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OO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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